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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文艺理论及其中国戏剧的表达(2)

来源:文艺理论与批评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3-17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在日常生活中,情感的流露往往是不自觉的,也无须为他人感知。但是,戏剧“为他存在”的潜在形式需要将其改造为一种舞台的可见性形式。从这个意义

在日常生活中,情感的流露往往是不自觉的,也无须为他人感知。但是,戏剧“为他存在”的潜在形式需要将其改造为一种舞台的可见性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潜在形式是发生性的。正是这种发生性使得戏剧面部细节的“表情”转化为一种与舞台可见性相结合的“身段表情”。例如日常生活中的“心思”,本不必为外人所知,而戏曲中的“心思”则需要转化为一种可见的身体形式——“思式”:“头稍低,稍歪,一手中指轻按鬓际,肘则紧靠腰间,他手轻托按颊手之肘,眼皮微微上翻,两腿紧靠。以上系穿带水袖衣服者,如不带水袖,则按颊手之肘,可稍往外张,他手手背按于腰际,肘亦外张,腰稍弯,腿稍曲,足要踏步。”③齐如山:《齐如山谈梅兰芳》,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15年,第141页。但同样是“心思”的为他表现,一旦介质发生了变化,其表现形式也将随之发生改变。例如在摄影机的镜头下,可以通过“特写”凸显“心思”的面部表情,于是,影视演员的表演就与戏剧表演不同。但无论戏剧还是影视,都不是原生态的自我显现,在现实生活中,一种心思的情绪不仅不需要大幅度的面部表情,甚至连自己也不自知。而且,即便是已然综合的形式也会在某种条件的作用下转化为新的发生形式。我们知道,任何存在者都存在于一种有限性时空中,这种有限性将导致其中的诸存在者相互作用,而该作用往往需要还原至存在者的发生形式中进行交换才具有可能,因为只有在相对“纯粹”的层面诸存在者的发生形式才能互相接纳,这种接纳就意味着诸存在者之间的综合同化,从而表达出一种发生形式相互作用的综合效应。从发展的角度看,任何存在者的自性形式都是有待进行新的综合的,因而本质上都是发生性的。

不过,诸存在者发生形式的交互作用过程,往往是以一种无意识或者非意识的方式进行的。这种作用过程乃是一种塞尔所称计算机的“中文屋”过程:我们知道输入与输出的结果,但中间的关键环节则是未知的。①[美]约翰·塞尔:《心、脑与科学》,杨音莱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7年,第23-24页。对此,我曾以戏剧为例,阐述过“剧场”如何作为一种有限性的时空形式,促使戏剧诸存在者的发生形式以非意识或者无意识方式,相互作用所形成的开显戏剧形态的可能性。②刘晓明:《剧场昧式:一种新的戏剧理论》,《戏剧艺术》2018年第4期。事实上,所谓“剧场”作为一种存在者的有限性时空仅仅是一种象征,不仅戏剧,其他艺术对象都必须内在于一种限制性时空中,剧场的发生机制同样适用于其他文艺形式。因此,本文在讨论文艺现象时也将在这一意义上使用“剧场”这一概念。在发生文艺理论看来,剧场并不是一个盛载诸存在者的容器,而是一种具有催化的力量。作为一个有限的聚集性世界,剧场意味着一种有边界的空间,这就是有限性。有限制是一种约束力,这种约束力势必激发出诸存在者互适顺应的能量,从而导致发生性。为此,发生文艺理论强调以下视角:生成与还原。生成视角旨在阐述诸存在者在特定时空场的限制中,其发生形式是如何相互作用构造新存在者的生成过程的;还原视角则旨在反身性地发现存在者原初构造中的发生形式及其生成意义。本文即以中国古典戏剧内蕴的发生性表达为例,揭示这种表达原初构造中发生形式的意义。

二、发生形式的能动性与作用方式

发生形式作为一种构成性的可能形式,具有形式化或完善化的倾向性与能量。可能性就是一种形式能,正因为有此“能”才是“可能”,它是发生性的。 发生形式之“能”在于其具有构成性的倾向,具有达至剧场平衡状态的能动性,这种动能就是“构式”。在发生性的文艺对象中,发生性的构式使得存在者具有不断自我开显、自我重构的生成性。在发生文艺理论看来,“构式”之构成性乃是潜形式的,是诸存在者的发生形式在剧场有限性中所激发的相互作用的结构能,也是一种无意识与非意识的欲望力与行动力。

我们继续以戏剧为例来看构式在剧场中发生作用的方式。如前所述,戏剧的发生形式是剧场诸介质及其限制性经由“为他存在”所激发的潜在形式,而剧场诸介质包括剧场、剧场诸存在者、观众三者的物质质性与形式结构。首先,剧场的构筑介质及其有限性作为一种构式,是一种催化力量,具有格式塔效应。按照格式塔理论的观点,剧场是作为整体性而起作用的,从而决定内在于其中的诸存在者不是各自独立地行使作用,而是由剧场这一整体结构运行的,而整体结构本身又是由诸存在者在互适同化的过程中被创造出来的。其次,剧场诸存在者可概括为三种类型:物质性的存在者、主体性的存在者、“世界3”的存在者。③“世界3”这一概念由英国哲学家波普尔所提出,指人类心灵产物的世界。[英]卡尔·波普尔:《通过知识获得解放》,范景中等译,杭州:中央美术学院出版社,2006年,第8页。这一分类也同样适用于其他文艺形式。其中,每一种存在者都具有自身的独特介质,并在纯粹形式的层面形成构式。再者,观众作为自然人既有自身的物质属性所形成的自然感知力,也有经由文化所塑形的感知力,是一种主体确定他者存在形式的构式。在戏剧中,上述三者并不仅仅是一种并列的、独自存在的关系,而是处于相互作用甚至处于矛盾的状态。在剧场限制性及“为他存在”的作用下,这些构式不断地相互修正、相互同化、相互顺应。正是这种发生性功能,使剧场渐次达到一种同化的暂时平衡,形成我们所看到的某种具体的“戏剧形态”。而且,每当剧场出现新的存在者时,这种互适同化就需要重演一遍。事实上,剧场内部的这种关系一直就在不断地重构,由此艺术形态也就处于不断地变动之中。

文章来源:《文艺理论与批评》 网址: http://www.wyllyppzz.cn/qikandaodu/2021/0317/3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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